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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张晓山:有关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发展的几个问题

2017-12-08 张晓山 乡村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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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合作社质的规定性前提下,让农民自由选择。合作社只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不可能包打天下。

张晓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200 40 32961 40 13305 0 0 6371 0 0:00:05 0:00:02 0:00:03 6369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10年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一些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和发展的实践必然会丰富合作社的理论与政策,促进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但正在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面临挑战。

习近平同志在7月26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更准确地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变化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农村,家庭经营基础上多元并存、混合型的农业现代化经营形态将长期存在,作为发展现代农业重要载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也呈现出了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关键是合作社朝什么方向发展?

首先,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质的规定性(本质属性)及清晰界定合作社与其他类型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同点。合作社是社员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基于使用服务而受益的特殊法人类型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主体成员是合作社资产的所有者,他们同时也是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通过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实现所有者和使用者身份的统一。如果放弃合作社质的规定性,使合作社混同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也就没有必要成立合作社了。

其次,在明确合作社质的规定性前提下,让农民自由选择。农民要选择什么?农民应选择的是成立或加入哪一种与市场对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类型。合作社只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不可能包打天下。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有多种组织形式,农民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可以选择合作社,也可以选择其他经济组织形式,也可以仍旧以家庭经营形式参与农业的全产业链活动。但每种组织类型有各自的质的规定性及相关规章制度,必须对号入座。

第三,在守住底线(底线就是与其他类型经济组织相区别的合作社质的规定性)的前提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寻找平衡点,保持和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尊重农民社员的制度创新,给予基层合作社更大的弹性活动空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发展有几点要注意: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可持续发展取决于能否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合作精神、善于经营的合作社企业家。制度框架本身不能创造出成就,绩效还是要靠人来实现。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造就一批富于献身精神、长于市场竞争、通过制度创新来践行合作社理论和原则的实践者。

第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但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绝不仅仅取决于经济因素,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底蕴来自于广大农民社员对合作社秉持的理念、价值观和人文精神的理解和认同。要在广大农民社员中普及和推广合作社内在的人文精神及合作社文化。

第三,鼓励农民合作社公司的发展。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办公司,由股东社员为主体组成的合作社公司自身成为龙头企业,将经济活动向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和加工领域拓展,使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社员能分享初级农产品进入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这是应该鼓励和倡导的发展方向。但这条路走起来很难。要改变资本对身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普通社员处于支配地位的现状,可行的途径是社员通过入股和扩股向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加工和流通环节发展,使农户社员逐渐获取更多的合作社资产所有权、控制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或大股东。出资是合作社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持有股份应成为合作社成员的重要标志,成员以其出资额在合作社中承担相应的责任,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可以探索按照社员的交售量(额)或社员种植农产品的面积或养殖牲畜的头数按比例投资入股,将出资额与贡献(交易额)相统一。通过这条途径,使资本从属于社员,最终实现服务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身份的统一,使合作社成为社员具有较强同质性的组织,也就促进了合作社的规范化。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应从理论、法律、政策和实践各个层面来探究合作社在中国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应具有的价值理念及质的规定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农村的具体实现形式,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民合作社理论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乡村发现转自:《农村经营管理》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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